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703法理学原理考研资料
- 2026-09-19 14:38:25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703法理学原理考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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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摘录:
甲与乙合谋诈骗张某钱财。后乙发现张某系独居老人,心生不忍,借故退出。甲按计划继续与张某联系,骗得60万元。乙的行为属于( )。[2023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有效性,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有效的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本题中,甲乙合谋计划骗取独居老人张某的钱财,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可以成立中止。但本题中,乙并未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无法成立中止,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甲诈骗既遂,乙同样也是诈骗既遂。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法考真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乙欲杀死丈夫甲,投毒于饭菜中,等待甲回家来吃。此时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达到紧迫、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中止的区别是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还是自动的。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也即停止犯罪是被迫的。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本题中,乙打消杀人恶念,并倒掉事先准备的有毒饭菜,成立犯罪中止。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2010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个婴儿后,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答案】C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如练习犯罪手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等。需要注意的是,途中行为、尾随行为、守候行为、寻找行为都是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A项,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B项,属于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既遂;D项,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下列犯罪中,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有( )。[2010年法硕(法学)真题]
A.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B.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答案】ABD
【解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为犯罪事实预备行为。而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出现法益侵害结果,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因此,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有未完成形态。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法考真题]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事后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事后抢劫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
ABD三项,李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暴力行为的对象是狗,属于财物而不是人,并且其行为出于“自卫”,并非以此对王某相威胁,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不构成事后抢劫。
C项,事后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不限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还包括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整个过程。本题中,李某抢夺手包后,王某立即发现,并一直追李某,李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虽然距离王某50米,但仍然处于追捕的过程,因此符合事后抢劫当场性的要件。
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法考真题]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C项,冒充军人诈骗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和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规定,两法条之间具有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竞合关系,不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处理模式是从一重罪处罚。
A项,《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招摇撞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项,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情节加重的第6项,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属于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D项,《刑法》第121条规定,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直接按照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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